(一)享受与计发标准
全额财政供养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。企业、非全额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、改为享受生育津贴(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除外);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。领金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。
(二)产假计算
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(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)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。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婴儿夭折不影响职工享受规定产假。
(三)生育津贴计算及发放
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,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(月份)除以365(天数),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。领金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,以生育或流产时当月的缴费基数乘以12(月份)除以365(天数),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。
领金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,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,一次性予以发放,不得重复计发。
文件:
《渭南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》(渭医保发〔2025〕55号)